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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 2025-06-24 浏览:10

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科研机构,各附属医院,各部处,各单位:

  经2022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2023年4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中共复旦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29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规范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依托学科、专业、师资、科研等优势特色,面向社会、组织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一流定位,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优化办学与服务体系,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第一个复旦”和“双一流”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统筹协调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事项。坚持“管办分离”原则,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学历办”)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工作涉及的合同、师资、宣传、境内外合作交流、财务、资源保障等事务的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四)对各院系、各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六)根据中央关于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实际需求,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日常事务。

  第三章办学单位

  第七条具备教学功能和教学管理能力的院系、实体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在确保完成学历教育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申性和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实行办学单位准入制和年审制。符合本办法关于办学资格规定的单位首次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时,应向非学历办提出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申请,经批准后获得办学授权。非学历办每年对办学单位已开展非学历教育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办学单位可获授权开展下一年度非学历教育,年审不合格的暂停开展非学历教育,整改合格后恢复授权。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招生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办学单位严格按照“一项目(一期)一申报”的原则,按要求提交立项材料,向非学历办申报立项,经审批同意立项后方可举办。严禁先举办后申报,严禁以一个批准立项的项目多次重复招生。

  第十四条按照生源来源,非学历教育项目分为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以下简称“公开项目”)和受委托举办的项目(以下简称“受托项目”)。

  第十五条招生对象为境外人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国留学生工作处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审会签。

  第十六条受托项目应按照《复旦大学合同审核与备案规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原则上使用学校法律事务室、非学历办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拟稿应按规定报非学历办、法律事务室审核。办学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对于受托项目,办学单位须对委托单位的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核,参加培训的学员,其工作单位应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隶属关系、业务关联。

  已批准立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如发生培训合同改签、项目中止或终止,办学单位应事前报非学历办审批。

  办学单位不得以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复旦大学基地名义或校内二级单位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教育培训合同。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以短期培训为主,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项。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单位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

  第十九条高收费的公开项目,应严格执行中组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规定,不招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办学单位对此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条办学单位不得以“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等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性质的课程进修班,不得举办与本校自命题招生考试相关的考前辅导班。公开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或类似含义的用词。

  办学单位举办的公开项目,在获批立项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合法合规,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

  第五章合作办学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第二十二条办学单位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应签订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后,由非学历办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非学历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审批同意的,按程序报请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旦大学名义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的主体地位,学校在课程设置、招生宣传、师资组织、资源使用等方面行使主导权,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办学单位应加强对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合作办学中因监督不到位或管理不善产生的纠纷、损失、不良影响等负其责任。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学校外事部门或港澳台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办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价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前,办学单位应向非学历办报备项目学员手册或其他发放给学员的课程计划。办学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实施教学,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项目举办时间、课程、师资、教室、现场教学地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事前向非学历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结业证明由非学历办监制并审核发放,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加盖“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专用章”,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办学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颁发各类非学历教育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结业证明、学时证明、单科证明等。

  第三十条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团队建设,按年度定期向非学历办报备本单位非学历教育管理人员情况,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开展思想政治、规章制度、风险防控、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高团队及成员的业务能力。未经学校批准,非学历教育管理人员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任职、兼职、入股或从事与非学历教育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非学历办和办学单位应按职责做好非学历教育有关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全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办学单位统筹部分须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纳入办学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取非学历教育学费或其他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收入到账后,由学校财务部门向委托单位或学员统一开具收据(发票)。办学单位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学员开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收据等收费证明。

  第三十六条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拟定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七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三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收费一般不得优惠减免。确需实行优惠标准或减免收费的,办学单位应充分研究论证后报非学历办,由非学历办按程序严格审批。

  第八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教室、会场、住宿、餐饮等场所和网络、电话、电子邮箱等是开展非学历教育的重要资源保障。在保障学历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等资源需求前提下,学校鼓励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将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

  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保障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和办学单位负有维护学校资源规范有序使用的责任,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和申请、使用。对办学单位提出的各类资源使用申请,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在非学历办审批同意立项的学员人数、使用时间等范围内提供资源保障,不得向未批准立项的项目提供资源保障。

  第四十条非学历教育学员如需校内用餐,办学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一卡通,学员持临时一卡通按规定时间、地点用餐。

  校内各食堂不得接受校外机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员用餐;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帮助校外机构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员在校内食堂用餐。

  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办公用房、会议室、教室、电子邮箱、信报箱、电话、网络等办学资源出租出借或提供给未获授权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个人开展非学历教育,或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校内住宿资源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不得为校外社会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或以其他名义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提供住宿、用餐、办公和教学场所。

  第四十二条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经学校授权的办学单位名录、经审批同意立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以及公开项目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在非学历办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办学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担当,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非学历教育评估和专项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十五条非学历办加强对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通过要求自查、专项检查、抽查、督查以及年审等方式进行检查,受理对违规开展非学历教育行为的信访和投诉。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受理信访投诉后核实的问题,依职责及时作出处理并监督推动整改。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和基地办工作接受党委组织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工作奖励制度,评选表彰全校非学历教育优秀办学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和政策支持,由非学历办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非学历办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所造成损害、不良影响的轻重,按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一)办学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立即纠正;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办学单位书面警示、暂停立项、终止项目等处理,根据责任划分相应给予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书面警示、暂停从事非学历教育工作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撤销对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授权,追缴有关违规所得,根据责任划分相应给予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一定周期内禁止从事非学历教育工作资格的处理;

  (二)授课教师。违反《复旦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课堂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制度的,按规定处理;

  (三)合作办学的校外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终止合作、列入禁止合作清单等处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四)资源保障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

  (五)社会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或核实存在冒用复旦大学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非学历办可进行劝阻或列入假冒名单并在网站公告;对非法盗用复旦大学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等严重侵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非学历教育领域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和追责问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非学历办统筹归口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非学历办负责解释。非学历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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